(2016)桂02刑更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福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78号罪犯曾福林,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0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曾福林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福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91.4分;获2015年度“优秀学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曾福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