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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永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明、谢英宁,公司员工。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被告张永华,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被告张永仕,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栾晓龙,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仲)代理审判员 (苏鑫)人民陪审员 (季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 龚 妍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