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白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3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