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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白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3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