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曲淑丽与哈尔滨爱萌月嫂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淑丽,哈尔滨爱萌月嫂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曲淑丽,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爱萌月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号奇昇公寓A栋1单元12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曲淑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爱萌月嫂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淑丽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服务费964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反诉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