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古发翠、郑加容与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发翠,郑加容,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10602号原告古发翠,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郑加容,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古发翠、郑加容与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古发翠、郑加容负担(已纳)。审 判 长 舒 意人民陪审员 张本会人民陪审员 邹如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