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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彦凤诉靳全德、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凤,靳全德,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973号原告李彦凤,女,1973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彦斌,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全德,男,1972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晓艳,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凤诉被告靳全德、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凤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预交38800元,应退回37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彦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