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汤广玉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广玉,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汤广玉,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836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立茹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