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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真真、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真真,陈晓玲,陈晓红,陈育铜,柯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真真,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育铜,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柯忠阳,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林真真与被执行人陈晓玲、陈晓红、陈育铜、柯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6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晓玲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晓玲车牌号为闽D×××××、闽D×××××号车辆经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柯忠阳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194.8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48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