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李成波,赵志忠,郑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郑兴波,赵志忠,李成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郑兴波,赵志忠,李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法定代表人:朱浩然,乾安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峰。被告:郑兴波,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赵志忠,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李成波,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郑兴波、赵志忠、李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军审判员 尹洪才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