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俞昌群、张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俞昌群,张玉红,黄静静,汪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燕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7587691-6。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亮,该行资产保全经理。被执行人:俞昌群,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玉红,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系俞昌群丈夫。被执行人:黄静静,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珠武,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俞昌群银行存款43575.9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