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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秀峰与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峰,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丽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湖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陈秀峰,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7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975668-3。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洁,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第三人汪丽萍,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峰与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丽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秀峰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丽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峰撤回对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丽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0000元,由原告陈秀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强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