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立良与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良,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内2223民初1011号原告张立良,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告施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良诉被告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立良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