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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新赏、贾楠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赏,贾楠,贾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59号之一原告:李新赏。原告:贾楠。原告:贾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芳。地址:安平县红旗街北方明珠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赏、贾楠、贾烨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赏、贾楠、贾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赏、贾楠、贾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恩审 判 员  辛春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