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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侯逊、杜宝华诉张晓峰、钟亚君、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逊,杜宝华,张晓峰,钟亚君,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逊,现住松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宝华,现住松原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峰,现住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亚君,住松原市。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小红,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24443315-2。法定代表人:张德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秉潭。委托代理人:张於。上诉人侯逊、杜宝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峰、钟亚君、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逊、杜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上诉人张晓峰、钟亚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红,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秉潭、张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江区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