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石忠军与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忠军,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石忠军。被执行人孙波。申请执行人石忠军与被执行人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