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金屯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金屯村民委员会,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金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金屯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87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锦州市凌河区紫荆街道金屯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87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