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艳萍、第三人张亚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萍,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89号原告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艳萍,女。第三人张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萍、第三人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艳萍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15、116、117-1室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衡阳市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38号锦绣华府116、120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10506、080480**号);二、查封被告张艳萍购买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15、116、117-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