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军昊制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军昊制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170-3号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富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读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军昊制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张拾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薛红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军昊制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阳晨书 记 员 张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