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940号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06350-7。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素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慧谷云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