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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聂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96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聂某某,男。被告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9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提供现金20000元及原告朱某某之子朱祥斌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9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聂某某、康某某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原告朱某某之子朱某所有的常房权证常宁市第07010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