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318号冷绪海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绪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318号罪犯冷绪海。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瑞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绪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温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7日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1)吉中刑执字第337号、(2013)吉中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3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冷绪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建议对罪犯冷绪海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冷绪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冷绪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绪海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素梅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