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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祝钦锋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98号罪犯祝钦锋,又名小芒,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钦锋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417.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祝钦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祝钦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祝钦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祝钦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钦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