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3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任斌、张虹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斌,张虹,王乐,李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斌,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址。被执行人王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港保税区嘉信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晓琳,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杭州道街贻丰园居委会职工,住址。本院在执行任斌、张虹与王乐、李晓琳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晓琳名下房屋涉及8·12爆炸事故问题,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玉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