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621刑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刑初第3号公诉机关玛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藏族。被告人阿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玛沁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玛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沁检刑诉(201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无罪,故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玛沁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因证据及司法解释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玛沁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玛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索南尖措审判员 赛  吉审判员 索 南 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扬增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