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02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冯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祥,冯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02403-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祥,男,194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冯淑春,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法执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冯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淑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淑春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118675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