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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93号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30376339。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闫宝勇,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92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92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