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余红伟与陈小华、胡书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伟,陈小华,胡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00007-1号申请执行人余红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孝感市城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胡书光,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与被执行人陈小华、胡书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与被执行人陈小华、胡书光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