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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余红伟与陈小华、胡书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伟,陈小华,胡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00007-1号申请执行人余红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孝感市城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胡书光,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与被执行人陈小华、胡书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红伟与被执行人陈小华、胡书光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