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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大华炉料供应站与石家庄市麒麟阁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华区大华炉料供应站,石家庄市麒麟阁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大华炉料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杜秋菊,厂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麒麟阁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新华区大华炉料供应站与石家庄市麒麟阁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1436元、诉讼费918元,合计82354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7000元并不再要求申请执行人为其开具281436元的增值税发票。现被执行人已将5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麒麟阁泵业有限公司名下大连机床z3050x16一台、大连机床cde6140a两台、安阳机床c630一台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