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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296号原告阳某某。被告周某某。担保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某金孺大厦*号门面(登记在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或*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某某所有的登记在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孺大厦*号门面或被告周某某所有的价值*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某某用于担保的位于长沙市金星北路二段*号恒大华府*栋*室(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 捷人民陪审员  谢春平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