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伟超、赖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陈伟超,赖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542号原告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08号。法定代表人黄承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祖捷、刘秋珠,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伟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燕江南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被告赖国富,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小陶镇员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9********。原告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伟超、赖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5.5元,由原告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健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