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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斌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73号罪犯吕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起)。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淄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