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王世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王世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张海燕,42岁,1973年7月18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世杰,48岁,1967年6月2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张海燕与王世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