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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王世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王世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张海燕,42岁,1973年7月18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世杰,48岁,1967年6月2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张海燕与王世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大石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