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鲍海燕与金丽兰、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海燕,金丽兰,徐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476号原告:鲍海燕。被告:金丽兰。被告:徐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海燕诉被告金丽兰、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海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海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鲍海燕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财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