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4民初19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1397。被告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023。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由于在2013年-2014年婚外情,对丈夫、子女生活、学习等不管不顾,强逼与原告离婚,还起诉原告要求离婚。经原告及亲朋好友劝解下撤诉,并自己写下保证书要痛改前非。但被告在2015年经常深更半夜才回,时常夜不归宿,因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已经无法忍受和继续生活下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两个小孩所有,所有债务均由原、被告均摊偿还。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户口簿,用以证明婚生小孩证明信息;3、保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有过婚外情的事实;4、借条,用以证明借了张炳珍的钱23000元;5、借条,用以证明借了张某娣的钱10000元;6、欠条,用以证明欠了请工人干活的工钱3000元;7、借条,用以证明借了张海某的钱2500元;8、证明,用以证明房子的装修工钱、材料钱是原告借的、支付的。被告宁某辩称,就原告要求与答辩人离婚一事,答辩人在子女抚养、住房分割、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等方面达到自己的要求后,提出要求如下:如原告确实坚决要求离婚,答辩人只好有条件地同意离婚,与答辩人解除夫妻关系。一、就子女的归属方面:1、判决小儿子(张某洲,男,生于××××年××月××日)由答辩人抚养;由答辩人作为小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至其成人为止。2、判决原告每月给付小儿子抚养费1600元,每月20日前存入答辩人指定账户;并承担小儿子自幼儿园至大学毕业就业前的学费、学杂费、学具费、培训费、游学费、医疗费、保险费等不定量开支的80%,以发生额为准,在每个学期开学后支付给答辩人。3、判决原告在给付抚养费及上述所列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在一个月内的周日,在答辩人住处看望小儿子两次。4、判决大儿子张某乙(男,生于××××年××月××日)由原告抚养,由原告作为大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至其成人为止。5、鉴于答辩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弱,答辩人就不再承担大儿子自离婚之日起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二、就房屋的归属方面:1、判决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仁化县某房(原告张某甲名下,占地160平方米,建筑基础面积120平方米,混合结构两层半,一层己由答辩人装修可以入住)一楼归答辩人所有,二楼归原告所有,三楼及楼顶共有,房屋所在土地及现有通道共有。2、判决存放和使用于仁化县某房的家具餐具、炉具等归答辩人所有。3、判决原告名下的在仁化县红山镇某房屋及该房屋的用品归原告所有。三、就银行财产方面:1、判决答辩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答辩人所有。2、判决原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归答辩人所有(包括工资存款)。四、就债务承担方面:1、判决答辩人与原告离婚前各自的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各自的衣物和个人用具也归各自所有。2、因建设上述自住房屋的未付清的借款和债务,各自经手的借款和债务各自偿还。五、就山林财产方面:1、判决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某村地名某坑(又称杨某水)路面以下五千株杉木归答辩人所有。2、判决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某村地名某坑(又称杨某水)路面以上五千株杉木归原告所有。3、判决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某村自留山、责任山,地名上笼、松仔笼、豺狗笼、桃坑四块山林土地双方各一半。六、离婚赔偿:判决原告赔偿答辩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七、支付安家费用:判决原告一次性支付安家费10万元给答辩人。八、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结婚和婚后生活情形:上述答辩人、原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在2004年期间相识,经过一段长时间的相处和来往,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和良好的婚姻基础,并经双方家长同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姓名张某乙,现在入读某小学;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姓名张某洲,现在入读某幼儿园。婚前婚后和生育儿子之前之后,由于原告经常出外务工无暇照顾家庭,家庭各项开支及事务均由答辩人一人承担,原告的父母予以了必要的帮助。答辩人体谅原告工作情形,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均自行解决,善待其父母,从不敢也没有麻烦原告。2010年期间,为了给小孩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商议去仁化县城购买了一块地皮,答辩人并向亲人借款,建设了两层半的混合结构的房屋,但因经济问题暂时没有装修入住。为解决经济问题,在原告父母帮助带小孩的情况下,答辩人去韶关打工赚钱养家。在2015年期间,答辩人将打工收入装修了一楼入住,并归还了建房的借款2万元多。婚后家庭和谐,好日子蒸蒸日上;双方亲友互有来往,原告安心出外工作,答辩人专心照顾原告和抚养儿子,在工作之余,搞好家庭生活。二、原告婚后五年之后,移情别恋情形:正当答辩人正陶醉相夫教子的好日子之时,风云突变,风烟滚滚来天半。答辩人从其他途径获知原告在出外工作打工期间,不思进取,不谋上进,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竟然与外面不三不四的女人勾搭,经常出入灯红酒绿场所,背着答辩人,与多个女性朋友保持密切暧昧关系,发展至深夜才归家或外宿不归家,做出违反道德的违法行为!原告的上述言行,正如社会上反映的一样,为给原告留下颜面,在此不再赘述。三、为挽救婚姻,我努力做好妻子本色:答辩人为挽救原告,苦口婆心,多次规劝原告改邪归正,并动员亲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迷途知返。对原告的胡作非为,答辩人非常痛恨,为家庭、孩子考虑,答辩人忍痛受辱,善意估计原告是心智迷失,迷恋她人美色所致。为此,答辩人心存念想,希望以自己的一片爱心,做好妻子本色,专心于孩子、家庭,服伺原告的各种生活,努力赚钱养家,以挽回其出轨的野心,要原告回头是岸。对于原告存在的困难,答辩人也帮助原告解决难题,希望原告能日久归心,回心转意,浪子回头金不换啊!四、原告对答辩人多次家庭暴力,逼使答辩人离婚。l、原告经常对答辩人家暴。2015年11月13日期间,原告和他人因为交房租的事情,发生口角,见答辩人和老乡从外面回来,就把气撒在答辩人身上,疯狂砸答辩人洗衣机,把答辩人的东西打坏;并把答辩人压在地上,拿着刀比划着扬言要杀答辩人。幸亏答辩人老乡曹某美把刀夺下,答辩人才躲过一劫。致使答辩人心身受到极大伤害,现在答辩人看到原告就心惊肉跳。这样的经历在答辩人身上己成家常便饭,经常发生。2、原告态度蛮横。原告欺负答辩人是山村里出来的弱女子,娘家又全是女孩子,经常随意打骂答辩人。今年正月初三,答辩人为了挣钱补贴家用,在丹霞阳元山某商铺帮人打临时工。因太忙没接到原告电话,原告即开车过来,把答辩人叫到一边,大骂一通,还打了答辩人几巴掌,还说让答辩人报警。原告知道答辩人不敢报警,怕招来更凶狠的暴力,答辩人只好忍气吞声。3、原告道德败坏。原告打了答辩人,无法无天,还打电话辱骂答辩人的姐妹,利用这种恶劣手段来达到要答辩人逆来顺受的目的。原告打完答辩人后,还打电话给答辩人的老父亲说把你的女儿打死了。2015年1月份答辩人八十多岁的年迈父亲接到原告说打死答辩人的电话,吓得一夜没有睡觉,一大早从湖南山区农村赶到广东××镇要求答辩人姐夫必须要下韶关找答辩人。父亲那种担心女儿安危的心情,听了都让人流泪。4、更为恶劣的是,原告为了无所顾忌地搞婚外情。以答辩人回来晚了为借口,采取殴打,恐吓逼迫答辩人按他怎么说就怎么写的一份承诺书,因答辩人当时极度恐惧,当时原告怎么说,答辩人就怎么写。原告没有把答辩人当妻子对待,而是不择手段把答辩人当猪狗一样。一心就想怎样去控制、殴打。五、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婚后感情至今已趋破裂,决定离婚。但原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与婚外女性朋友保持暧昧关系,公然制造离婚口实,逼迫答辩人,对答辩人喊打喊杀,激怒答辩人,以使答辩人主动提出离婚。原告并称婚外情、非婚生活与答辩人无关,并愿意出钱10万元与答辩人办理协议离婚,在答辩人的亲戚面前,公然提出要与答辩人离婚,另娶她人。对原告的变态以及腐朽的生活方式,答辩人虽无法改变,但无法容忍!原本要继续维持表面的婚姻关系已不能够,要保全原告的颜面也使答辩人十分痛苦!身心俱损,其身体之痛和心之苦无以言表。对原告的变心,已无法挽救,一切办法均无效!原告受她人挑拨,感情别移,继续胡作非为的心已决,意已断!原告多时对婚姻不严肃,有过错和过失不加改变,对家庭不负责,反而指责答辩人,对答辩人、儿子不关心的态度,以及经答辩人多次规劝不加变好的情形,答辩人的一片真情总被风吹雨打去!只好情也冷,心也灰!至此,经多日冷静思考,面对毫无悔改的原告,答辩人泪已流干,对原告已经全无念恕,夫妻继续和好已没有可能,坚定了与原告离婚的决心,忍无可忍,不能不离婚了!六、因原告原因离婚给答辩人造成的痛苦难以承受:由于原告感情别移,继续胡作非为,导致夫妻离婚,造成的痛苦,答辩人难以承受:1、儿子张某乙、张某洲,天真烂漫,无忧无郁的日子,从此蒙上阴影。2、答辩人的健康美貌,恩爱夫妻、幸福生活、青春年华,美好前程就这样给埋葬。3、答辩人与儿子从此就要节衣缩食过日子,时时担惊受怕,有苦不能言,有难无处诉!艰难之境无以言表!苦难之处怎与人言。4、答辩人离婚之后,与儿子困苦孤怜,奔走呼号,四顾惘然!人间苦难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在生之日,犹死之年啊!呜呼!答辩人为维护婚姻的完整,家庭的和睦,儿子的教育,承担和忍受了一般人不能承受之痛,但因原告原因离婚造成的后果,答辩人无法承受!七、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请求赔偿如下:鉴于原告在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方面有过错,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应不分或少分;答辩人对婚姻和夫妻感情无过错,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应多分。答辩人已失去了婚姻、家庭和幸福,不能再失去房子和面包!(一)、儿子的监护和抚养。由于原告长期与她人搞不正当的生活,对家庭从不承担责任,没有时间、财产照顾妻子、儿子和家庭,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责任全部在原告。1、为有利于儿子的成长和获得正当的教育,避免原告的不良影响,小儿子由答辩人抚养并跟随答辩人生活、居住、学习,由答辩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至小儿子成人为止。原告给付小儿子抚养费每月1600元,每月20日前存入答辩人指定账户;并承担小儿子自幼儿园至大学毕业前的学杂费、学具费、培训费、游学费、医疗费、保险费等不定量开支的80%,以发生额为准,在每个学期开学后支付给答辩人;在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下,原告可以在一个月内的周日看望小儿子两次。2、大儿子张某乙(男,生于××××年××月××日)由被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作为大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至其成人为止。鉴于答辩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弱,答辩人就不再承担大儿子自离婚之日起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儿子们身心健康成长,双方承诺不在孩子面前争吵。如儿子需要双方出面协调的事宜,双方应及时满足,以表示儿子是有父母的人,原告作为父亲也尽了责任,以保护无辜的儿子能够顺利成长。(二)、就房屋财产的归属方面:1、判决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仁化县某房(原告张某甲名下,占地160平方米,建筑基础面积120平方米,混合结构两层半,一层已由答辩人装修可以入住)一楼归答辩人所有,二楼归原告所有,三楼及楼顶共有,房屋所在土地及现有通道共有。2、判决存放和使用于仁化县某房的家具餐具、炉具等归答辩人所有。3、判决原告名下的在仁化县红山镇某房屋及该房屋的用品归原告所有。4、答辩人与原告各自的衣物和和个人用具也归各自所有。(三)、就银行财产方面:1、判决答辩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归答辩人所有。2、判决原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归答辩人所有(包括工资存款)。(四)、就山林财产方面:1、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烟竹村大村地名西坑(又称杨梅水)路面以下五千株杉木归答辩人所有。2、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某村地名某坑(又称杨某水)路面以上五千株杉木归原告所有。3、原夫妻双方承包经营种植的位于仁化县红山镇某村大村自留山、责任山,地名上某、松某笼、豺某笼、某某坑四块山林土地双方各一半。(五)、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如下:1、因建设上述自住房屋的未付清的借款和债务,各自经手的借款和债务各自偿还。2、答辩人与原告均属于打工阶层,没有共同债务,答辩人与原告离婚前各自的个人债务各自承担。3、原告若有抵押借款或其他的借款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答辩人无关联,全部由原告承担,出借的款项也由原告去收回。(六)、离婚赔偿:原告应对夫妻感情破裂承担责任,对答辩人的痛苦应给予赔偿,一次性赔偿答辩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七)、原告应给付答辩人安家费10万元。对无过错的答辩人,原告应妥善安置,原告也曾表态一次性给付答辩人安家费10万元,使答辩人在离婚分居后,能够过上安定平静的生活。被告宁某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收据,用以证明装修房子的门窗共计11000元是被告付款。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一、被告宁某对原告张某甲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婚外情是根本没有的事,那份保证是原告强迫被告写的,原告怎么说被告就怎么写,证据4、5、7有异议,原告的所谓借条、欠条是原告后来补签的,没有借款、欠款的事实,被告不认可;证据6有异议,关于请工人的钱,被告的工资卡在原告手上,对于请工人的钱,被告支付的更多,该欠条是起诉后补签的;证据8有异议,原告没有和被告说跟谁借,我不清楚。二、原告张某甲对被告宁某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没有异议,是被告出的钱。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查明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婚后,原告张某甲认为被告宁某对家庭不尽责,夫妻间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遂于2016年2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宁某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宁某称其与原告张某甲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两人之间有很多误会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其称因为原、被告之间一直在斗气,所以才在开庭答辩中同意离婚。被告宁某还表示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消除误会、互相体谅,就可以继续生活下去,可以给两个儿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其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宁某在婚前相处了1年左右,婚后育有两个儿子,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年有余,建立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原、被告时因家庭琐事吵闹,但是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只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莉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