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海云、郭迷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海云,郭迷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云,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迷娥,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云、郭迷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海云、郭迷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海云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周海云、郭迷娥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瑛瑛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