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肖军荣与任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荣,任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293号原告:肖军荣。委托代理人:戴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能。原告肖军荣为与被告任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肖军荣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任能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肖军荣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任能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军荣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