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胜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胜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777号原告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瑜,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有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