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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正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毛正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盘城新街9-1号。法定代表人吴耀华,副总经理。被告毛正国,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天盈公司)诉被告毛正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盈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吴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正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盈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紫金农商银行江浦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500000元,利息为年利息10.096%,于2012年4月20日归还。被告又在2011年11月30日又向银行申请贷款1400000元,约定年利息10.496%,定于2012年10月9日归还。以上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资金链断了逾期未归还,由原告代偿共计3570637.7元。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如果原告代偿超过六十万元,该转让协议生效。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5700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利率按紫金农商银行的两笔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要求被告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被告毛正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正国于2011年4月25日向紫金农商银行江浦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500000元,定于2012年4月20日归还。被告又在2011年11月30日又向紫金农商银行江浦支行贷款1400000元,定于2012年10月9日归还。天盈公司对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该两笔借款到期后,毛正国未能归还,紫金农商银行江浦支行诉至本院,本院(2012)浦江民初字第882号判决天盈公司对上述毛正国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8月24日,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时扣划天盈公司3570637.7元。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曾在2011年10月19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告将其承包的江浦街道高旺村花园3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从事餐饮住宿及垂钓、畜禽饲养等经营。生效条件为当毛正国到期不能清偿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的贷款由天盈公司代为偿还后,则该合同生效。支付方式为原告代偿款超过600000元,则视为转让费用已支付,若未能超过600000元,扣减相应的租期。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人民法院案件往来款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2012)浦江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天盈公司代被告毛正国偿还第三方紫金农商银行江浦支行借款3570637.7元,即对被告毛正国享有追偿权。被告毛正国应及时将原告天盈代偿的款项返还给原告,现其久拖不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3570637.7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第三方浦口区江浦街道高旺社区居委会花园组,毛正国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关于转让事宜系经第三方同意,故原告该诉讼请求,可另案诉讼加以解决。另被告毛正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正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70637.7元,并支付利息(以3570637.7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天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160元,由被告毛正国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6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朱晓倩人民陪审员  徐学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谢 璐书 记 员  郑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