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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顾丽花与启东市海复镇糖坊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丽花,启东市海复镇糖坊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509号原告顾丽花。委托代理人徐辉,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海复镇糖坊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糖坊村。负责人沙亚星,该单位社长。委托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丽花与被告启东市海复镇糖坊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丽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丽花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丽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丽花承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