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从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局长。被执行人秦从年,经营地址: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组**号。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从年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海卫食罚字(20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07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秦从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从年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从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