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磊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88号罪犯王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201.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7)鲁刑四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上述判决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31年4月10日止);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