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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花朵与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花朵,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朵。委托代理人蔡志勇、赵显颖,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顾兰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花朵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花朵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李花朵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花朵自愿撤回起诉,经过被上诉人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花朵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收取的其余诉讼费退还上诉人),由上诉人李花朵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退还上诉人李花朵。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冉 旭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