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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苏潮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黄美荣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潮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黄美荣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432号原告苏潮德,男,壮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代表人卢斌,该行行长。被告黄美荣,女,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潮德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黄美荣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潮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潮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潮德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潮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