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程庄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志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号****号。法定代表人:陆成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虽然与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这笔生意都是胡道运做的,他是我公司另一合伙人的亲戚。我公司与胡道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笔生意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胡道运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收到的费用也全部转给了胡道运。一审诉讼我公司也是让胡道运负责委托的律师,没想到他开庭不出庭,上诉手续也不管。令人费解的是工程没有做完,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何多付给胡道运50多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重新审理,并追加胡道运为本案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道运签订的协议书,王志新与胡仁明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本院认为,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就应由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道运签订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其可依据该协议书另行主张权利,故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胡道运为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关于北京中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付工程款一节,由于所付工程款并未超过合同总额,且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后亦未提出异议,故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新海天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审 判 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晨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