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杨与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397号原告李杨,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萌,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淄区寨子村南首,组织机构代码66136855-8。负责人梁继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7218354N负责人李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原告李杨与被告代广增、淄博万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代广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杨自愿撤回对被告代广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对被告代广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