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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特10号申请人苏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了苏某某、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某某、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经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苏某某借款1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