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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容汝顺与陈东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汝顺,陈东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容汝顺,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东蔚,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容汝顺与陈东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陈东蔚向容汝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容汝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88元,执行费为1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东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