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军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95号罪犯马军,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安徽省凤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军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0.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军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监规,间隔期内违规10次累计扣11.5分,悔罪表现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