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束杰诉空军二十三厂招待所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杰,空军二十三厂招待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833号原告束杰,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空军二十三厂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新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杰与被告空军二十三厂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束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束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王宝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 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