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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聂银瑞与被告聂超男、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XX,聂X甲,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779号原告聂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韦XX、吴洪涛,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X甲,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XX****XX。委托代理人王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庄XX,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电话18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与被告聂X甲、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XX向本案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通知原告聂XX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90.00元,原告聂XX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XX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凌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锦涛 百度搜索“”